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不當得利情事發生,人壽保險之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保險法規定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仍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撤銷之
- D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中「代位權」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受害者因為一次意外而領取雙重賠償(不當得利)。那麼,對於「人類的生命或身體」,我們是否能像估算一台車的維修費一樣,給出一個精確的「財產價值」來判斷他是否領多了呢?如果價值無法衡量,那這個防範領太多的機制還有存在的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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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人身保險的核心法律邏輯,這代表你對代位權的適用範圍有極佳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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