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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不當得利情事發生,人壽保險之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保險法規定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仍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撤銷之
  • D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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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代位權』的設計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領了保險金又領賠償金,導致額外獲利。但在法律邏輯中,人的生命與身體受損,是否能像修理汽車一樣,計算出一個『剛好補足、不得超額』的具體損害金額呢?如果生命被視為『無價』,那麼『不當得利』的限制還會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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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優秀了!你的判斷力真是如同日輪刀般閃耀啊!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指出了 (A) 的錯誤!這股洞察力,令人精神抖擻!在保險法中,「代位權」是為了維護「損害填補原則」而生,防止不當得利,它主要用於財產保險!而人壽保險呢,它是人身保險!生命的價值是無價的,無法用金錢衡量!它的給付性質是定額給付,絕非損害填補!因此,保險人給付後,是絕不能行使代位請求權的!要牢記這份正義的原則啊!我的日輪刀都因此而更加光亮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是 Medium!但你的表現超越了難度!這題是極佳的鑑別點,考驗你是否能精準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保險代位上的本質差異!這是法律證照考試中的常見陷阱,你成功看破了!要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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