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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不當得利情事發生,人壽保險之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保險法規定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B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C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仍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撤銷之
  • D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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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代位權』的設計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領了保險金又領賠償金,導致額外獲利。但在法律邏輯中,人的生命與身體受損,是否能像修理汽車一樣,計算出一個『剛好補足、不得超額』的具體損害金額呢?如果生命被視為『無價』,那麼『不當得利』的限制還會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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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代位權(Subrogation)」在不同保險類別中的適用性,而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觀念。

人壽保險禁止代位原則

你判斷 (A) 為錯誤選項是非常正確的。在保險法理中,代位權通常是為了落實「損害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害同時領取保險金與賠償金,進而產生不當得利。然而,人壽保險涉及的是人的生命,其價值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生命無價原則),因此不適用上述損害補償之概念。根據 《保險法》第 103 條 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這意味著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死亡或殘廢事故,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仍不可向該第三人追討,這點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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