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的業務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 B 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 C 執業消防設備士不得兼任公務員
  • D 消防設備士應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師」級人員與「士」級人員通常會存在專業深度與權限上的差異。如果一項業務涉及整個建築消防系統的「規劃設計」與「施工過程監督」,相較於單純對既有設備進行「功能檢查與測試」,哪一類業務對公眾安全與法律責任的承擔要求更高?若兩者權限完全相同,那法律區分這兩種證照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權限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消防設備人員的權責劃分

在《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中,立法者針對「消防設備師(Professional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與「消防設備士(Fire Protection Technician)」的業務範圍有明確的階層設計。核心概念在於:權限較高的設計(Design)監造(Supervision)業務,是專屬於「消防設備師」的範疇;而消防設備士的法定業務範圍,則僅限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Testing)與檢修(Inspection)。選項 (D) 將設計與監造也納入設備士的業務,顯然違反了法條的層次授權,這也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所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消防法規與消防設備人員執業規範
查看更多「[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