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7 題
27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 B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 C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 D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 3 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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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對某一特定的專業領域進行行政管理與自律協調時,如果在同一個縣市內存在多個具有完全相同職能的競爭團體,可能會對「專業標準的統一」或「管理效率」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基於這樣的考量,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同一個行政區域內公會的法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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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這個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法》中關於職業團體組織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法條細節往往是考試中最容易失分的地方。
公會組織的唯一性原則
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專業技師團體的管理邏輯。為了確保專業標準的一致性並方便主管機關監督,法律規範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同級的消防設備師(或士)公會應秉持「一區一會」的原則。換言之,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裡,是不容許同時存在多個性質相同的同級公會,因此選項 (D) 中提到的「以 3 個為限」是明顯的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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