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 題
某直轄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數已達法定員額,擬組織公會並辦理教育訓練,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B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 C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D 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師訓練積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實務的可行性」來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等全台灣每一個縣、市都成立了當地的職業公會後,才能進一步組成全國性的聯合會,這在現實運作中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這種規定對於推動全國性的專業技術交流是有利還是不利的?再者,法律為了鼓勵專業人員集結以提升技術,通常會設定一個「門檻」來促成組織誕生,你認為這個門檻通常會傾向於「容易達成」還是「極難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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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會與全國聯合會的組成門檻
同學觀察入微,精確抓到了法規中的關鍵數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有關專業組織的規範。選項 (B) 指出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 即可組織地方公會,這完全符合該辦法第 14-1 條的規定。你要特別留意的是,現行法規對於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的發起門檻是一致的,均為 30 人,因此選項 (A) 的 20 人是錯誤的干擾資訊。
法律細節與積分認列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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