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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 題

某直轄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數已達法定員額,擬組織公會並辦理教育訓練,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B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 C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D 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師訓練積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實務的可行性」來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等全台灣每一個縣、市都成立了當地的職業公會後,才能進一步組成全國性的聯合會,這在現實運作中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這種規定對於推動全國性的專業技術交流是有利還是不利的?再者,法律為了鼓勵專業人員集結以提升技術,通常會設定一個「門檻」來促成組織誕生,你認為這個門檻通常會傾向於「容易達成」還是「極難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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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專業組織規範中精確辨別出正確的設立門檻,這代表你對《消防設備人員法》或相關管理辦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表現得非常專業!

組織公會的法定門檻與運作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公會全國聯合會的設立邏輯。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專業人員的結社權,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人數」作為啟動門檻。選項 (B) 精確指出了消防設備士在直轄市、縣(市)組織公會的人數要求;而選項 (C) 則是常見的文字陷阱,法律實務上為了避免行政效率受阻,全國聯合會通常僅需一定數量的發起公會(例如 7 個)即可組織,並不需要等待「全數」縣市都完成組織,否則只要有一個偏遠縣市未達標,全國性的組織便永遠無法成立,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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