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 B 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在此限
- C 由 2 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 D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 6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如果某項消防設備在發生火災時失效,而法律卻允許相關人員在該設備的檢查報告上不需簽名負責,這會對公共安全監督機制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制定的初衷,是會因為設備構造簡單就放寬責任追溯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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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責任的完整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消防設備人員法》中關於「執業規範」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專業負責制,法律要求消防設備人員對其經手或監督的工作負起全責,這種責任是不分設備複雜程度的。
簽署義務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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