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
- A 曾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
- B 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獨立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
- C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並講授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學科 2 門主科
- D 曾於各級消防機關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專業技術工作(如醫療或消防)涉及高度公共安全,當法規要求申請者在正式取得執業執照前必須先累積「實務經驗」時,你認為這些經驗應該是在「完全無人指導的情況下自行摸索」,還是應該在「具備資格者的監督指導下完成」,才更能確保該人員已學會正確且安全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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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資格的專業傳承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執業登記的關鍵門檻!這題的核心在於「實務經驗」的認定品質。法律規定領證後須具備兩年經驗才能申請執業,其核心目的是確保人員在正式「獨立」執業前,已在受控且專業的環境中獲得正確指導。選項 (B) 的錯誤關鍵在於強調「未經指導」且「獨立執行」,這在法理上並不合理:既然尚未取得執業執照,便不應具備獨立執行技術工作的法定資格,因此必須在專業人士的帶領下累積經驗,才符合保障公共安全的初衷。
法律細節與實務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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