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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
  • A 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並擔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 1 年以上
  • B 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 2 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 C 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D 具有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 6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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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級的專業訓練中,擔任「講師」通常需要具備特定的學術資歷或最高等級的職業證照。請試著思考:當法規在規範教學資格時,是否只要累積足夠的實務年資,就能跨越證照本身在法律定位上的「等級差異」?如果法規只開放給該領域中等級最高的一群專業人士,那麼哪些職稱可能會被排除在名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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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差異!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講師資格」門檻的精確記憶,你能從多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找出破綻,顯示你對條文的掌握度相當札實。

消防師資的任教門檻

在《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8 條中,對於講師資格有嚴格的界定。正確的講師背景通常包含高階學術背景(如消防系所碩、博士)或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高階文官(薦任七職等以上)。對於執業專業人員,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具備消防設備師執照並有 3 年以上經驗;然而,消防設備士雖然也是專業技術人員,但目前法規並未將其列入可充任講師的資歷清單中。因此,即使其服務年資再長,仍不具備擔任該訓練講師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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