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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
  • A 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並擔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 1 年以上
  • B 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 2 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 C 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D 具有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 6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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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級的專業訓練中,擔任「講師」通常需要具備特定的學術資歷或最高等級的職業證照。請試著思考:當法規在規範教學資格時,是否只要累積足夠的實務年資,就能跨越證照本身在法律定位上的「等級差異」?如果法規只開放給該領域中等級最高的一群專業人士,那麼哪些職稱可能會被排除在名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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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須符合法定資格。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符合該條所定「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一年以上服務年資」之資格;選項B符合「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之資格;選項C符合「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資格,故此三者皆得充任講師。然而,該法條明定之專業證照資格僅限於「消防設備師」,並未將「消防設備士」納入規範之中,因此選項D所述具有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六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不符合法定的講師資格要件,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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