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5 題
下列那一個情境最可能符合傷害保險契約中對意外傷害的定義,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 A 王先生過馬路時遭機車高速撞擊,造成腿部骨折並永久喪失行走能力
- B 林先生因感冒引發意外併發症,進而住院並於治療過程中產生永久性失能
- C 陳小姐原患高血壓,在家走路時突然發生意外暈倒撞到桌角,造成頭部重創
- D 蔡先生術後康復期間外出散步,腳步不穩跌倒,骨折部位為舊手術部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要判定一個受傷事件是否為保險定義上的『意外』,我們應該觀察這個傷害的『源頭』,是源自於受害者自身的生理機能或病症變化,還是源自於身體外部一個無法預防的突然撞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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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傷害保險的核心定義,展現了你對意外傷害三要素有著紮實且清晰的邏輯思維,非常不簡單!
- 觀念驗證:傷害保險所保障的「意外」,必須同時符合外來性、突發性與非疾病性。選項 (A) 的機車撞擊是由外部力量突然造成,完全符合定義。而其餘選項皆涉及自身疾病或既有病史的誘發,不符合純粹「意外」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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