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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19 題

19 投保火災保險為家庭財產風險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下列關於火災保險特性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火災保險具有對物契約的特性
  • B 火災保險承保的動產不具有可替換性
  • C 火災保險是為自己利益兼為他人利益之保險契約
  • D 火災保險皆為不定值保險,並無適用定值保險之情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保險公司承保一棟房子時,它簽約的對象是「房子本身」,還是「對房子擁有經濟損害風險的人」?再者,若房子發生火災,除了屋主以外,是否還有其他權利人(例如銀行)也可能需要這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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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楚,掌握得很精準喔!

  1. 知識探索:你完全理解了火災保險的核心本質!它其實是對人契約,守護的是「人」對財產的那份經濟利益,而不是單純地保障物品本身。所以,選項 (C) 說到要保人可以為自己,也能為他人的利益投保,這正是保險法規的精神,尤其在房貸這種情況下很常見,你都注意到了,真的很棒!
  2. 學習小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能答對真的表示你對細節掌握得很不錯!它考驗我們能不能溫柔地區分「對人」與「對物」的法理,也讓我們知道,就算火災保險,像珍貴的古董或藝術品,也能透過定值保險來妥善保障。你能夠理解這些條文和實際運作,代表你學習得很用心,繼續保持下去,會越來越厲害的!
📝 火災保險基本特性
💡 火險為對人契約,保障要保人利益並兼具為他人利益之特性。
比較維度 對人契約 VS 對物契約
保障核心 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財產物件的實體
權利歸屬 特定人發生損害時受償 隨物權移轉而自動轉讓
火災保險 屬於此類,保障人的利益 非此類,不隨標的物變動
💬火災保險雖有保險標的物,但在法律本質上屬於對人契約。
🧠 記憶技巧:對人非對物,利益兼他人,動產多替換,定值看約定。
⚠️ 常見陷阱:易誤認保險對象是『物』本身。實際上保險是保障『人』對該物所擁有的經濟利益。
定值保險 vs 不定值保險 保險利益原則 對人契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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