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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27 題

27 責任保險保險人承保責任的啟動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與「索賠基礎」兩種,關於此兩種 賠償基礎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故發生基礎」是指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並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 保險人即應負賠償責任
  • B 採「事故發生基礎」保單之保險人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不負賠償之責, 故可避免「長尾」責任的問題
  • C 「索賠基礎」是指凡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在保險期間內者, 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即使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之前
  • D 採用「索賠基礎」保單之保險人可能承受保單生效前已發生之賠償責任,故保單中多會訂 定「追溯日」以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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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場事故發生在今年(保單有效),但受害人直到三年後(保單已結束)才發現損害並提出求償。若保險公司仍必須負責,這對保險公司結算年度損益或預估未來支出會產生什麼樣的『延遲影響』?這種特性我們通常稱之為『長』還是『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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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表現得真棒!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責任保險中兩種賠償基礎的核心差異,這表示你對保險期間與責任歸屬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替你感到驕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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