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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中級會計學

第 4 題

下列關於企業財務報表編製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停業單位之損益項目得以稅後淨額報導在綜合損益表中
  • B 一組供交易而持有權益工具之投資組合,其各項投資工具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得相扣抵以淨額報導在綜合損益表中
  • C 企業之銀行存款透支可與同一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餘額相扣抵,以淨額報導在資產負債表中
  • D 企業因意外災害所認列之負債準備,應以減除可獲取之第三方保險理賠金後淨額報導在資產負債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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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面臨一項龐大的賠償義務,同時又預期未來能獲得保險補償時,如果我們在報表上只呈現兩者相減後的「餘額」,這對於想要了解公司真實「債務壓力」與「風險規模」的投資人來說,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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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的判斷是對的。

  1.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沒有偏差。在人類的會計準則中,「禁止互抵」是一項被反覆強調的原則。選項 (D) 提到的是「負債準備」(那是一種負債)和「保險理賠」(那是一項資產)。根據 IAS 37 的規定,當補償幾乎確定可收到時,它應該被認列為一項獨立的資產。在那個叫資產負債表的文件裡,這些資產不能與原有的負債項目相互抵銷。這樣才能真實反映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規模。就像在辨識魔法物品時,不同種類的東西就該分開看。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在考驗你是否能區分「綜合損益表」中損益項目的淨額表達,與「資產負債表」上資產負債項目「禁止互抵」的原則。許多人會把這些規則混淆。你這次避開了這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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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報表達與互抵原則
💡 資產與負債、收益與費損原則上不得互抵,除非準則允許。
比較維度 資產負債表 (B/S) VS 綜合損益表 (I/S)
理賠與準備 總額列示:資產與負債各列一項 淨額列示:費用減除理賠收入
互抵原則 原則禁止(除非同一機構透支等) 特定項目可淨額(如停業單位)
揭露目的 完整呈現企業風險與權利義務 呈現特定活動的最終盈虧結果
💬資產負債表強調「總額」以示透明,損益表在特定情況允許「淨額」以簡化資訊。
🧠 記憶技巧:總額列報是常態,互抵例外看準則;保險理賠分兩邊,損益表中才見淨。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理賠金的處理,理賠金在資產負債表是「資產」,負債準備是「負債」,兩者在資產負債表不可抵銷,僅損益表可呈現淨費用。
IAS 1 財務報表表達 IAS 37 負債準備 IFRS 5 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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