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4 題
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違反者處罰對象包括商業本身
- B 經濟部對於記帳憑證之名稱及格式有相關公告,但商業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 C 對外憑證除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之外,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 D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應根據事實或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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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違反了行政規範時,法律為了達到「警示」與「督導」的效果,通常會傾向處罰『不具備自由意志的法人組織』,還是處罰『實際負責決策與執行的自然人』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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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A 之敘述為錯誤。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若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當發生未取得或未給予會計憑證之違規情事時,法律明文規定之處罰對象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並不包含商業本身。因此,選項 A 指出處罰對象包括商業本身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會計憑證法律規範
💡 釐清會計憑證之編製原則、必要內容及違法處罰之歸屬對象。
| 比較維度 | 一般會計憑證 | VS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 |
|---|---|---|---|
| 作成依據 | 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 — | 根據事實或金額作成證明 |
| 核准/簽章 | 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 — | 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 |
| 記載內容 | 包含雙方名號、統編、金額 | — | 足以證明事實之替代證明 |
💬憑證取得為原則,例外無法取得時須由內部高層簽章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