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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4 題

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違反者處罰對象包括商業本身
  • B 經濟部對於記帳憑證之名稱及格式有相關公告,但商業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 C 對外憑證除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之外,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 D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應根據事實或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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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違反了行政規範時,法律為了達到「警示」與「督導」的效果,通常會傾向處罰『不具備自由意志的法人組織』,還是處罰『實際負責決策與執行的自然人』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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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A 之敘述為錯誤。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若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之情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當發生未取得或未給予會計憑證之違規情事時,法律明文規定之處罰對象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並不包含商業本身。因此,選項 A 指出處罰對象包括商業本身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 會計憑證法律規範
💡 釐清會計憑證之編製原則、必要內容及違法處罰之歸屬對象。
比較維度 一般會計憑證 VS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
作成依據 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根據事實或金額作成證明
核准/簽章 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
記載內容 包含雙方名號、統編、金額 足以證明事實之替代證明
💬憑證取得為原則,例外無法取得時須由內部高層簽章背書。
🧠 記憶技巧:憑證格式可增訂,處罰對象找個人,無法取得負責簽。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處罰對象包含「商業」法人本身,商會法罰則主要針對自然人。
原始憑證 vs. 記帳憑證 會計帳簿保存年限 商業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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