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李君與張君分別為甲公司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二人於民國 107 年至 109 年間開立轉帳傳票,沖銷前曾入帳的營業收入,將其轉入暫收款(懸記帳項),待一段時間之後,再開立現金支出傳票,侵吞暫收款。甲公司之股東謝君發現李、張二人的行為,即主張二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過,李、張二人卻主張,「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而編製記帳憑證,再根據記帳憑證而登入帳簿,而他們開立的記帳憑證是轉帳傳票,並無原始憑證,因此,這些傳票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於是,就不能說他們的行為違反商業會計法。」試說明李、張二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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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察覺這是《商業會計法》中經典的『會計憑證不實罪』考點。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之關係,並破解行為人『無原始憑證即無法效性,故不構成犯罪』的謬誤邏輯;應運用目的解釋法,點出若採此抗辯,將導致憑空捏造傳票者不受處罰的荒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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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填製無原始憑證之不實記帳憑證,是否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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