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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分別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丁為該公司主辦會計,甲、乙、丙基於個人資金調度需要,以「預付款項」方式挪用公司資金,年度結束前為規避監察人之查核,除歸墊挪用金額外,並命丁將挪用時之虛偽原始憑證及帳簿上相關記載之頁數予以毀損。請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就「毀損會計帳簿頁數」回答下列問題: (一)刑事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二)行政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刑事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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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商業會計法》刑事責任主體與行為樣態的掌握。看到『毀損帳簿頁數』,應立即連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看到『董事長、董事、主辦會計』,則須聯想《公司法》第8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條對於『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的身分定義,最後以刑法共同正犯概念將各主體涵攝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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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故意毀損會計帳簿頁數之刑事責任依據與處罰對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行政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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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毀損會計帳簿頁數」及「行政責任」,應迅速連結《商業會計法》第36條(帳簿不得毀損)及第77條第2款(罰鍰)之規定。在分析處罰對象時,除了代入法條明定的「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外,務必引述《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法」規定來涵攝未具身分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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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毀損會計帳簿頁數之行政罰法源依據,以及未具代表權之董事是否為受罰主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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