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分別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丁為該公司主辦會計,甲、乙、丙基於個人資金調度需要,以「預付款項」方式挪用公司資金,年度結束前為規避監察人之查核,除歸墊挪用金額外,並命丁將挪用時之虛偽原始憑證及帳簿上相關記載之頁數予以毀損。請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就「毀損會計帳簿頁數」回答下列問題: (一)刑事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二)行政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甲、乙、丙分別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丁為該公司主辦會計,甲、乙、丙基於個人資金調度需要,以「預付款項」方式挪用公司資金,年度結束前為規避監察人之查核,除歸墊挪用金額外,並命丁將挪用時之虛偽原始憑證及帳簿上相關記載之頁數予以毀損。請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就「毀損會計帳簿頁數」回答下列問題: (一)刑事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二)行政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刑事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商業會計法》刑事責任主體與行為樣態的掌握。看到『毀損帳簿頁數』,應立即連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看到『董事長、董事、主辦會計』,則須聯想《公司法》第8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條對於『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的身分定義,最後以刑法共同正犯概念將各主體涵攝入罪。
小題 (二)
行政責任之處罰依據及對象。(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毀損會計帳簿頁數」及「行政責任」,應迅速連結《商業會計法》第36條(帳簿不得毀損)及第77條第2款(罰鍰)之規定。在分析處罰對象時,除了代入法條明定的「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外,務必引述《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法」規定來涵攝未具身分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