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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A 上市公司為順利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資金新臺幣(下同)10 億元,於財務資料虛增存貨及應收帳款計 8 億元,會計師甲於查帳時發現應收帳款並無出貨資料亦無其他債權文件,經詢問公司財務長乙後,由公司財務長乙以切結書方式證明該資料為真正,會計師甲乃未於相關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或註記上述事實,並認列該應收帳款,丙於該次現金增資認購 1 仟萬元,隔年該資料不實一事遭公司內部員工檢舉曝光,問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何人應負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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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財報舞弊與現增案,應立即聯想《證券交易法》的「財報不實(§20-1)」與「公開說明書不實(§32)」之雙軌民事賠償體系。作答時需依序拆解「原告權利(丙的求償基礎)」與「被告責任(公司無過失、財務長故意、會計師違反查核義務)」,並精準點出財務長另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刑事究責,以展現跨法規的涵攝與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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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因財務資料及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投資人丙得依《證券交易法》向何人主張損害賠償?財務長乙與會計師甲之民刑事法律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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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報不實賠償責任
💡 釐清證交法下發行人、職員與會計師對財報不實之民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發行人(公司) VS 職員及會計師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免責抗辯 無舉證免責空間 得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免責
賠償範圍 負全部賠償責任 依過失比例或故意連帶
💬發行人承擔最嚴格之結果責任,其餘主體視其主觀過失程度負擔責任。
🧠 記憶技巧:發行無過失,職員看故意,會計比例負,商會抓虛偽
⚠️ 常見陷阱:答題常忽略發行人是「無過失責任」;且誤以為會計師取得公司「切結書」即可盡到查核義務。
比例責任與連帶責任之區分 公開說明書與財報責任之併用 審計準則中有關管理階層聲明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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