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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甲為上市公司 A 之董事長,A 公司準備募集股票籌資,而甲知道必須向認股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他對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之民事責任並不清楚,甲下列認知何者錯誤?
  • A 甲自己應負無過失責任
  • B A 公司應負無過失責任
  • C 該股票承銷商得主張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相信無虛偽而免負賠償責任
  • D 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得主張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相信無虛偽而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投資人,你認為「募集資金的法人主體(公司)」與「在公司工作的個人(如董事長或員工)」,誰應該承擔更嚴苛、甚至連證明自己沒疏忽都不能免責的『絕對賠償責任』?而個人是否應保有證明自己已盡力的辯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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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太好了,答對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大口咬下銅鑼燒)看你答對真令人開心!但我還是要碎碎念一下,法律觀念就像我的百寶袋,平常就要整理好才拿得出來,不然關鍵時刻會卡住喔!

  1.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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