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18 A 上櫃公司所公告之第 3 季財報有虛偽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占公司營業額達四分之一以上。對此財報公告後善意買進公司股票的投資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上櫃公司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 B 財報之核閱會計師若不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內容為真實者,應負賠償責任
- C A 上櫃公司總經理若故意指揮相關人員編製不實財報,則其就所造成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 D A 上櫃公司董事長若有過失而不知財報有虛偽交易資訊,則其就所造成之損害,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觀察題目第一行提到的財報「時間點」,並回想《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民事責任條文。法律對於不同頻率(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的報告,所課予的法律責任範圍是否完全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第一項規定,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之損害,「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應負賠償責任。 針對選項A,依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此處明文排除發行人,意味著發行人(即A上櫃公司)無法藉由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而主張免責,因此發行人須負無過失賠償責任,選項A敘述正確。 針對選項C與選項D,依據該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除了發行人以外之人,若因「過失」致損害發生,僅須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反之,若為「故意」致損害發生,則無比例賠償之適用,應負全部之賠償責任。A上櫃公司總經理與董事長皆為第一項所稱之負責人,總經理若為「故意」指揮編製不實財報,須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董事長若因「過失」而不知情,則依法僅須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因此選項C與選項D敘述皆為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