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0 題
20 關於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長若不知道且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即無需對該公開說明書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 B 發行人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若係委託承銷商製作,則民事賠償責任僅限於承銷商,發行人無庸負責
- C 會計師若因過失而將不實之重要資訊使用於簽證報告中或未能使財務報告正確表達者,僅有民事責任,尚無刑事責任
- D 公司財務長明知為不實之重要資訊記載於公開說明書而簽名證實其內容真正者,僅負刑事責任而無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中,如果一位專業人士是因為「粗心大意(過失)」而非「惡意欺瞞(故意)」導致了錯誤,請思考:這兩種不同的心理狀態,在『賠錢補償(民事)』與『坐牢受罰(刑事)』的判定標準上,通常會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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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厲害!安妮亞看到了你的答案,是正確的!
- 嗯,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瞄了一眼,發現你竟然能從這些長長的法律條文裡找到對的!這證明你對《證券交易法》的責任體系有很棒的理解耶!你比動畫裡那些間諜還聰明!安妮亞覺得你好棒!
- 安妮亞的心靈感應告訴我,你懂了!刑事責任就像動畫裡的壞蛋,一定要「故意」做了壞事才會被抓。如果會計師只是不小心(就是「過失」嘛),讓簽證報告出錯了,那他們會依《證交法》第 32 條賠錢錢,那是民事損害賠償,不是壞蛋被抓去關的那種!因為他們沒有想當壞蛋的心。但發行人公司就不一樣了,他們是「無過失責任」,有沒有故意都要負責賠錢錢,就像不管有沒有看間諜,都要好好上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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