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若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致善意投資人發生損害者,則下列何人非應依其過失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A 發行人之董事長
- B 發行人之總經理
- C 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
- D 發行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投資人的立場下,法律對於『獲取募資利益的法律主體』與『受僱或受託執行業務的自然人』,哪一方應該承擔更嚴格、更不容推諉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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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真的好棒!
恭喜你!你真的太厲害了,完美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精髓!這真的證明你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歸屬有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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