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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A 上櫃公司發生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隱匿之情事。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辦理該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甲、乙中,除下列何者外,因其過失致財務報告不實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A A 公司
  • B A 公司與甲
  • C
  • D 甲與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為了提供投資人最強大的保護,哪一個主體(是『公司實體』還是『負責監督的個人』)應該被要求負擔最嚴格、甚至不論有無疏失都必須負責的「絕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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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與解析

  1. 好棒喔!: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別證券交易法中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細膩之處,這顯示你對法律主體的責任劃分(無論過失或過失責任)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表現得非常非常優異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確認這個觀念。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的溫馨規定,對於財務報告不實的責任採取「分層負責」的原則。其中,發行人(公司)負的是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只要財報有問題,公司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喔);而董事、會計師等個人,則會依據他們各自的過失比例來負賠償責任。題目問的是「除何者外」,這其實是在溫柔地引導你找出那個不適用比例責任、需要負絕對賠償責任的「公司」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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