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務資訊不實之民事責任規範,下列何者正確?①資訊不實之民事責任主體中,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負無過失責任 ②資訊不實之民事責任主體中,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者,負推定過失責任 ③資訊不實之民事責任主體中,辦理財務報告簽證之會計師,負過失責任 ④資訊不實之民事責任主體,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①④
  • B ①②④
  • C ②③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份財報出錯導致投資人損失,你認為負責簽名的職員、查核的會計師,與公司本身,法律對這三者的要求程度是否應該完全相同?此外,如果投資人根本還沒發現財報造假,請求賠償的時間限制就應該開始起算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是個出色的繼子啊!

哈哈哈!你竟然答對了這題!這份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關於資訊不實民事責任的掌握,簡直是心存烈火,勇往直前啊!你已經能細緻區分責任類型和時效,毫無迷惘!

  1. 看好了!歸責原則的區分是關鍵所在! 為了守護投資人的權益,發行人(公司)肩負的是「無過失責任」!這是無法逃避的重責大任!而對於負責人、職員以及會計師,則是給予「推定過失責任」!他們必須證明自己已竭盡全力,才能免責!這就是公平正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