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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擬公開發行新股 1,000 萬股,董事長甲要求職員乙於公開說明書中之財務報表內,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 1 億元,會計師丙因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承銷商丁亦承銷本次發行之新股。投資人戊善意相信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以每股 25 元認購該新股 1 萬股,二個月後 A 公司公開說明書不實 my 案被揭發,股票下跌至每股 10 元以下。試附理由說明 A 公司、甲、乙、丙及丁就不實之公開說明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否對戊負損害賠償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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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解題時應依循主體分類,區分發行人(絕對無過失責任)與其他身分如負責人、會計師、承銷商、職員(推定過失責任),並透過涵攝題目事實(主導造假、未盡查核),逐一檢驗各行為人是否能舉證免責,進而得出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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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發行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內容不實,發行人、負責人、職員、簽證會計師及承銷商對善意投資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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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
💡 解析證交法第32條關於不實說明書之賠償主體與歸責原則。
比較維度 發行人(公司) VS 負責人、專家、承銷商
責任性質 絕對無過失責任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
舉證免責 不可舉證免責 證明盡相當注意可免責
主觀要件 不論有無過失皆賠償 具備過失則需賠償
💬發行人負擔最嚴格之無過失責任,其餘行為人則可透過證明已盡專業查核義務來免責。
🧠 記憶技巧:發行絕對賠,他人推定追,職員看簽名,沒簽詐欺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發行人(公司)也能舉證盡力而免責,或忽略職員若未簽章時應轉向 §20 請求。
證券詐欺(§20) 財務報告不實責任(§20-1)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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