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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甲為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因看好公司未來發展前景,於民國 110 年 3 月 12 日、4 月 12 日及 5 月 12 日分別買進 A 公司股份各 10,000 股,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 元、40 元、50 元。同年 7 月 9 日、8 月 9 日及 12 月 9 日因需要資金週轉,各賣出 10,000 股,價格分別為 50 元、60 元、70 元。請依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之規定,分析甲上述買、賣 A 公司股票之法律責任為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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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考生應先審查各筆交易是否符合『六個月內』的期間要件以剔除無效交易,接著依施行細則第11條套用『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進行配對計算,最後論述歸入權之行使主體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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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市發行公司董事長於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之短線交易責任及歸入權利益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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