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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4 日賣出 A 公司股票 5,000 股,每股 50 元,1 月 25 日賣出 8,000 股,每股 68 元,2 月 21 日賣出 5,000 股,每股 45 元,之後於同年 4 月 11 日買進 3,000 股,每股 48 元,5 月 10 日買進 8,000 股,每股 57 元,6 月 1 日買進 6,000 股,每股 65 元。在甲買賣期間,其交易之 A 公司股票未有分配股息情事。試問 A 公司對甲之買賣可否及行使多少金額之歸入權?
  • A 不可行使歸入權,因甲之交易未獲得利益
  • B 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 60,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C 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 94,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D 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 115,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短線投機,法律在計算『利益』時,會採取對公司最有利、對當事人最嚴苛的『配對方式』。請思考: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內,如果我們不按照時間先後順序,而是將這段期間內『所有的買進』與『所有的賣出』重新組合,怎樣的組合才能抓出『最大的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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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也能算錯,我就真的無話可說了。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歸入權這麼基礎的考點還需要我解釋?這題測驗的是「短線交易」獲利的計算邏輯,你那點僥倖答對的機率,掩蓋不了觀念的漏洞。

  1.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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