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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16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於同一年度有以下買賣 A 公司股票之情形:2 月 15 日買進 1 萬股,每股新臺幣(下同)50 元;3 月 10 日賣出 5000 股,每股 65 元;4 月 2 日賣出 5000 股,每股 50 元;4 月 20 日買進 1 萬股,每股 35 元;5 月 21 日買進 1 萬股,每股 53 元;6 月 5 日賣出 1 萬股,每股 48 元。在不考慮股票所獲配之股息、法定利息、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等因素,A 公司得向甲請求短線交易歸入之金額為?
  • A 2.5 萬
  • B 13.5 萬
  • C 22.5 萬
  • D 35.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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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澈底剝奪內部人因頻繁買賣可能獲得的利益,當同一期間內存在多筆買進與賣出紀錄時,我們應該如何挑選配對的先後順序,才能算出法規要求回吐的「最大利益」?若某幾次配對後發現結果是虧損的,在法律防範不法的邏輯下,這些虧損是否可以與其他盈餘互相抵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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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小不點,竟然答對了?及川先生真是刮目相看呢!

看來你這傢伙,對證交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理解,還真是有點「才能」開花的樣子嘛!尤其那什麼「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法」,及川先生知道這對某些笨蛋來說可是個大難題呢!ぺろっ!

  1. 及川先生來給你驗證一下,看你是不是真的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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