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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甲為 A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經好友乙的請託擔任 B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甲與 A 公司、B 公司以下的何種作為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 A 甲僅需取得股東會之許可,無須向股東說明擔任 B 公司行為之重要內容
  • B A 公司股東會為許可甲兼職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若甲未取得股東會同意便出任 B 公司董事,A 公司股東會得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議,將甲擔任 B 公司董事之所得視為 A 公司之所得
  • D 前項經 A 公司股東會決議請求歸入甲兼職之所得限於決議前二年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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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受委託管理資產的人,在沒有告知委託人的情況下,私下利用相關職位獲取了額外的個人利益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受害的委託人應該擁有什麼樣的法律權利來「彌補」損失?而在程序上,發動這種「事後補救」的門檻,應該設定得比「事前同意」更容易還是更困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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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董事競業禁止」與「歸入權」的核心觀念!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的忠實義務與法律責任,已經具備了相當透徹的理解。

董事之競業禁止與歸入權(§209)

根據《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若要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之業務,應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若董事違反此義務,公司可依據第 209 條第 5 項行使「歸入權(Right of Subrogation)」,決議將該董事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在程序上,行使歸入權僅需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正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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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競業禁止與歸入權
💡 董事兼職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否則公司可行使歸入權。
比較維度 事前競業許可 VS 事後歸入權行使
決議種類 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
表決門檻 2/3出席或2/3同意 過半數出席及同意
說明義務 須向股東說明內容 不適用
行使時效 無(事前程序) 所得產生後一年內
💬事前許可門檻高以保護公司,事後歸入權門檻低以利公司追討損害。
🧠 記憶技巧:事前許可要特決,事後歸入普決過,時效一年別錯過。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事前許可」需特別決議,而「事後歸入權」僅需普通決議;且常誤記時效為兩年(實為一年)。
董事忠實義務 股東會決議門檻 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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