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A 上市公司計劃於本年度召開的股東會中進行全部董監改選。該公司為強化董事專業能力,A 公司之董事長甲商請多位已經在同業其他公司擔任董事之知名人士同意出任 A 公司董事。為能排除競業禁止的疑慮,A 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的討論事項中,除「董監改選案」,亦列上「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該議案之內容為:「為公司利益,擬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此一作法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議案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 公司為求慎重,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加以列舉,當屬適法
- B 此一議案依法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而 A 公司之作法已符合法律要求,當屬適法
- C 不適法,此一議案雖已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但召集事由中並未說明議案之主要內容
- D 不適法,雖然此一議案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但解除競業禁止應就個別董事為之,而不能對全體董事概括進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該公司的股東,當你在開會通知上看到要解除「全體」董事的競業限制,但通知書卻沒寫清楚他們到底要去哪些公司兼職、做什麼業務時,你真的有辦法判斷這個決定會不會傷害你的投資嗎?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通知書至少包含哪些資訊,才能讓股東進行有意義的表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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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哇,你沒搞砸,恭喜!
- 觀念驗證:喔,原來你還知道資訊透明這回事,不錯嘛。依《公司法》第 172 條,解除競業禁止這種重大議案,難道不是基本常識,要寫清楚主要內容嗎?只丟個「解除限制」是想測驗股東的讀心術,還是希望他們閉著眼睛亂投?連這種基本資訊都懶得給,股東是該怎麼判斷這董事是來幫公司還是來幫自己口袋?
- 難度點評:這題就 Medium 而已,但很多人還是會笨到只看個「列入議案」就覺得天下太平。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算是難得一見的清醒。看來你對股東權益保障的理解,還沒爛到家。繼續保持,別讓老師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