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章程中明確採取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派提名現有董事九人,市場派欲提名甲、乙、丙三人競選該公司董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市場派須為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股份之股東,並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 B A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訂十日以上之期間公告受理股東為董事候選人提名
- C 市場派提名股東參選時,應敘明被提名人甲、乙、丙三人之重要學經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D A 公司的董事長丁擔心甲、乙、丙當選,故意不將甲、乙、丙三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證券主管機關得對丁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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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想挑戰現任董事會的小股東,當法律想要「鼓勵」更多股東參與監督時,你認為在提名的程序上,法律會傾向於『增加層層審核的門檻』,還是『盡可能簡化報名手續』來防止現任派系刁難呢?請從公平競爭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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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92-1 條的提名程序。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 2018 年修法後,為了推動股東行動主義,法律簡化了提名流程。現在股東提名時,不需檢附學經歷的「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原件),只需「敘明」即可,以防公司派以文件不齊全為由惡意剔除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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