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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董事 9 名,其中包含 3 名獨立董事甲、乙、丙。然而因為發生經營權爭奪情事,有獨立董事甲與 4 名非獨立董事,遭支持市場派之股東提案解任,並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此一解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會組成,皆明文規定設置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 B A 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C A 公司應於隔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
  • D 若 A 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補選,可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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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因故大量流失,導致決策功能近乎停擺,為了維護廣大投資人的權益,法律僅會用「口頭勸導」的方式嗎?還是會設計某種具有威嚇力的機制,來促使公司在限期內恢復運作?你可以從法律對「行政義務」的強制手段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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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判斷出行政責任的承擔,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規定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缺額判斷:A 公司原董事 9 名,解任 5 名後,缺額已超過總數的 $1/3$。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而非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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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董事補選規範
💡 公發公司董事缺額達標應於 60 日內補選,否則處以罰鍰。
比較維度 一般公司 (公司法) VS 上市/公發公司 (證交法)
最少董事人數 3 人以上 — 5 人以上
補選觸發門檻 董事缺額達 1/3 — 缺額達 1/3 或獨董不足
補選法定期限 30 日內召開臨股會 — 60 日內召開臨股會
逾期補選後果 主管機關限期辦理登記 — 處 24 萬至 480 萬罰鍰
💬證交法對公發公司有更嚴格的人數要求,但給予較長(60日)的補選期限。
🧠 記憶技巧:三三三十公司法,五五六十證交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補選期限為 30 日(公司法規定),或忽略獨董不足也必須限期補選。
獨立董事職權 審計委員會設置 公司法與證交法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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