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董事 9 名,其中包含 3 名獨立董事甲、乙、丙。然而因為發生經營權爭奪情事,有獨立董事甲與 4 名非獨立董事,遭支持市場派之股東提案解任,並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此一解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會組成,皆明文規定設置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 B A 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C A 公司應於隔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
- D 若 A 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補選,可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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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因故大量流失,導致決策功能近乎停擺,為了維護廣大投資人的權益,法律僅會用「口頭勸導」的方式嗎?還是會設計某種具有威嚇力的機制,來促使公司在限期內恢復運作?你可以從法律對「行政義務」的強制手段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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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判斷出行政責任的承擔,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規定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 缺額判斷:A 公司原董事 9 名,解任 5 名後,缺額已超過總數的 $1/3$。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而非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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