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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為董事缺額時,股份有限公司應盡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最低門檻?
  • A 全部退任
  • B 三分之二
  • C 過半
  • D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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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董事會是股東會委託的決策核心。如果成員陸續流失,你認為成員少到剩下多少比例時,會讓剩下的董事在代表全體股東時顯得力不從心,進而必須強制啟動補選機制來維持組織的健全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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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當董事缺額達 三分之一 ($\frac{1}{3}$) 時,董事會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具備足夠的代表性決策品質,避免因人數過少導致公司運作停擺或權力過度集中。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法規中有許多比例門檻(如 $\frac{1}{2}$、$\frac{2}{3}$),考生極易混淆「決議門檻」與「補選門檻」。你能正確區分這兩者,顯示你對公司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
📝 董事缺額補選門檻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司應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比較維度 非公開發行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
補選啟動門檻 董事缺額達 1/3 董事缺額達 1/3
召開會議期限 30 日內 60 日內
全體退任處理 應即召開補選 應即召開補選
💬兩者啟動補選的缺額門檻相同,唯公開發行公司程序較繁,時限給予較長。
🧠 記憶技巧:公司治理三缺一,趕快開會選到底
⚠️ 常見陷阱:常與公司法中「出席門檻」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混淆,應注意「補選」是看缺額比例。
股東臨時會 公司治理 董事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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