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為董事缺額時,股份有限公司應盡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最低門檻?
- A 全部退任
- B 三分之二
- C 過半
- D 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董事會是股東會委託的決策核心。如果成員陸續流失,你認為成員少到剩下多少比例時,會讓剩下的董事在代表全體股東時顯得力不從心,進而必須強制啟動補選機制來維持組織的健全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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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當董事缺額達 三分之一 ($\frac{1}{3}$) 時,董事會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具備足夠的代表性與決策品質,避免因人數過少導致公司運作停擺或權力過度集中。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法規中有許多比例門檻(如 $\frac{1}{2}$、$\frac{2}{3}$),考生極易混淆「決議門檻」與「補選門檻」。你能正確區分這兩者,顯示你對公司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
董事缺額補選門檻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公司應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 比較維度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VS | 公開發行公司 |
|---|---|---|---|
| 補選啟動門檻 | 董事缺額達 1/3 | — | 董事缺額達 1/3 |
| 召開會議期限 | 30 日內 | — | 60 日內 |
| 全體退任處理 | 應即召開補選 | — | 應即召開補選 |
💬兩者啟動補選的缺額門檻相同,唯公開發行公司程序較繁,時限給予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