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置有三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因三席董事就有關公司業務轉型之重大決策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竟皆辭去董事職務。於此情形,A 公司有必要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董事。請問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那些方法可循?(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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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股東會召集權限之例外規定」。看到董事全辭,應立刻想到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已行不通。接著請盤點現行法下的例外召集權人:監察人(第220條)、過半數股東(第173-1條)、少數股東報請許可(第173條)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第20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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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董事全體辭職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時,依公司法規定可透過何種途徑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董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前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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