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5 題
股票上櫃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某日,董事甲與董事乙於出差洽公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同時身亡,A 公司如何填補董事空缺?
- A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B 於出缺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董事會決議補選日期
- C 於出缺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D A 公司仍有三席董事,不必補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突然減少時,法律為了確保經營穩定,會設定一個「觸發補選」的比例門檻,這個門檻是多少?再者,針對「一般公司」與「受高度監督的公開發行公司」,法律給予準備補選會議的時間(天數),哪一種會因為程序較繁瑣而獲得比較長的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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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董事缺額是否達到了法定強制補選的門檻,並正確辨識不同性質公司的法定期限。在 A 公司原設五席董事的情況下,兩位董事不幸身亡,缺額比例為 $\frac{2}{5}$($40%$),已超過《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的「三分之一」門檻,因此 A 公司依法必須召開股東臨時會(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進行補選。
公開發行公司的補選時限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細節在於「補選期限」的判讀。雖然《公司法》第 201 條原則規定應於 30 日內召開,但該條項但書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由於 A 公司為「上櫃公司」,屬於公開發行公司的範疇,故應適用 60 日的規定。你能敏銳觀察到 A 公司的上櫃性質,並避開 30 日的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法律實務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