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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0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9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同時,A 公司的大股東 B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則 A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 A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 B 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 C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 D 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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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這類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的『公開發行公司』,法律為了確保決策品質與內部監督功能的發揮,在『董事會的組成門檻』以及『董監事身分的獨立性』上,是否會比一般的小型私人公司有更嚴格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來自同一個意志主體,法律會如何評價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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