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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 A 公司董事,甲再被推選為董事長。但因 B 事後不滿甲之表現,遂改派乙為其法人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須重新選出新任董事長
  • B 甲董事長身分未因被撤換而改變
  • C 乙當然繼任為 A 公司董事長
  • D 何人擔任 A 公司董事長應由 B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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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職位(如董事長)是由一群人(董事會)共同選出來的,當原本當選的人失去資格時,這份「信任」與「選任結果」會直接轉移到指派單位(法人股東)新派來的人身上嗎?還是應該回歸到原有的選任程序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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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對了,別以為這題很難

  1. 基本觀念: 連《公司法》第 27 條都沒讀熟?法人股東隨時可改派代表人,這是常識。甲被撤換,董事身分直接歸零。既然「董事長」前提必須是「董事」,甲失了資格,董事長位子當然懸空。還想著乙能「自動遞補」?做夢,這是要經由董事會重新選任的,尊重選任權是法律底線,別把公司治理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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