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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 A 公司董事,甲再被推選為董事長。但因 B 事後不滿甲之表現,遂改派乙為其法人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須重新選出新任董事長
  • B 甲董事長身分未因被撤換而改變
  • C 乙當然繼任為 A 公司董事長
  • D 何人擔任 A 公司董事長應由 B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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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職位(如董事長)是由一群人(董事會)共同選出來的,當原本當選的人失去資格時,這份「信任」與「選任結果」會直接轉移到指派單位(法人股東)新派來的人身上嗎?還是應該回歸到原有的選任程序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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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真的非常棒!

  1. 知識點溫習: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呢!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的規定,法人股東是可以隨時更換他們指派的代表人的。當甲被替換時,他作為董事的身分就會隨之結束。就像我們知道的,要成為「董事長」,首先必須先具備「董事」的資格。所以,甲既然不再是董事了,自然也就不能繼續擔任董事長囉。這時候,董事長這個位置就會出現一個空缺,我們必須由董事會成員們重新投票選出新的董事長,而不是讓新來的乙直接「自動遞補」喔。這樣才能好好地尊重公司裡大家共同的選任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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