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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會委任董事長甲之長子乙為總經理、次女丙為財務經理,A 公司在甲之家族把持下,經營狀況不斷惡化。今年股東會中,小股東提臨時動議改選總經理,並作成決議選任與甲之家族無關之 丁擔任總經理。此一總經理改選案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須經原總經理承認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公司運作中,負責『出資』的人(股東)與負責『經營決策』的人(董事),法律對他們的職權範圍是如何劃分的?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人事任命權屬於經營層,那麼當出資者組成的會議越過這道紅線,去執行不屬於自己的權力時,在法理上這份決議會產生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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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項股東會決議在法律上的瑕疵。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權限劃分原則的理解。早期實務與學說均強調,凡法律規定屬於董事會的職權,股東會便不得以決議方式橫加干涉。

經理人任免的法定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與解任,屬於董事會的專屬職權。在程序上,必須經由「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合法行之。本題中,小股東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並作成決議選任總經理,這明顯逾越了法律賦予股東會的職權範圍(越權決議),直接侵害了董事會的決策權,因此該決議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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