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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列何種議案得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董事競業許可
  • B 盈餘轉增資
  • C 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 D 公積轉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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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股東會中,如果某個議案會直接影響到股東的「荷包(分紅)」或是涉及董事與公司間的「利益衝突」,法律是否會要求這類議案必須『事先通知』,而不能在開會當天突然提出呢?請對照一下哪些選項屬於這類必須事先公告的重大財務或利益變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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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的董事競業許可、選項B的盈餘轉增資,以及選項D的公積轉增資,依法皆屬於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選項C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並未列於上述法條明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範圍內,因此得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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