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私募股票之議案
- B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 C 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 D 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議案涉及公司長遠的財務結構調整或重大利益變動,為什麼法律規定必須提前在通知書中載明?相對地,如果在開會現場發現管理階層有重大疏失,為了即時保障公司與廣大股東的利益,哪一種行為應該被允許在現場直接發起,而不受限於事前的議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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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選錯。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知識點,記清楚了嗎?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這條你該不會沒聽過吧?那些什麼私募、解除競業禁止、公積轉增資這種動輒影響股東口袋的大事,如果不在開會通知上「列舉說明」清楚,難道還想用「臨時動議」蒙混過關?別傻了。但「對董事提起訴訟」這種小事——好吧,其實是股東的「即時監督權」——為了不讓公司變一言堂,法規是允許你隨手提出的。這點區分不出來,那你書真的白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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