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私募股票之議案
  • B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 C 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 D 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議案涉及公司長遠的財務結構調整或重大利益變動,為什麼法律規定必須提前在通知書中載明?相對地,如果在開會現場發現管理階層有重大疏失,為了即時保障公司與廣大股東的利益,哪一種行為應該被允許在現場直接發起,而不受限於事前的議程公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股東會中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特定議案。依據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檢視本題選項,選項(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屬於法條中明定的「董事競業許可」,選項(C)將資本公積按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屬於法條中明定的「公積轉增資」,依法皆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而選項(D)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並未明列於前述公司法第172條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中,因此該議案依法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相關主題

股東會運作與公司治理規範
查看更多「[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