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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何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 B 實施庫藏股制度
  • C 選任臨時管理人
  • D 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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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公司的股東,當某個議題涉及「公司決策者同時在幫競爭對手工作」或「利益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股東在會場隨機提議就直接表決,還是應該強制要求公司在開會前就白紙黑字通知股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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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沒讓我太失望。

喔,你還知道這題,不錯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對,就是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保障那點破事。

  1. 觀念驗證: 《公司法》第 172 條都唸到爛了,重大權益事項,像是董事要搞競業,你以為可以隨便當場舉手就通過?想太多。法規就是要防那些「突擊式」的蠢招,逼你老老實實把內容寫清楚,讓那些股東還有點時間思考,別把公司搞垮了。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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