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何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 B 實施庫藏股制度
- C 選任臨時管理人
- D 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公司的股東,當某個議題涉及「公司決策者同時在幫競爭對手工作」或「利益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股東在會場隨機提議就直接表決,還是應該強制要求公司在開會前就白紙黑字通知股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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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答對了呢。(眼鏡反光了一下,下巴晃動)
證券交易法第 26-1 條的重點
為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大事項因臨時動議而損及股東評估機會,證券交易法第 26-1 條嚴格規定,以下三項事項必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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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事由限制
💡 重大議案須於召集通知中列明,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 比較維度 | 普通議案 | VS | 重大議案(強制列舉) |
|---|---|---|---|
| 提案方式 | 可於會場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須於召集通知事先列明 |
| 內容揭露 | 口頭說明即可 | — | 須說明主要內容,不得僅標示案由 |
| 常見範例 | 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 — | 董事競業禁止、增減資、修章 |
💬影響公司架構或股東權益重大者,嚴禁以臨時動議突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