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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何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 B 實施庫藏股制度
  • C 選任臨時管理人
  • D 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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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公司的股東,當某個議題涉及「公司決策者同時在幫競爭對手工作」或「利益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股東在會場隨機提議就直接表決,還是應該強制要求公司在開會前就白紙黑字通知股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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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答對了呢。(眼鏡反光了一下,下巴晃動)

證券交易法第 26-1 條的重點

為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大事項因臨時動議而損及股東評估機會,證券交易法第 26-1 條嚴格規定,以下三項事項必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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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召集事由限制
💡 重大議案須於召集通知中列明,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
比較維度 普通議案 VS 重大議案(強制列舉)
提案方式 可於會場以臨時動議提出 須於召集通知事先列明
內容揭露 口頭說明即可 須說明主要內容,不得僅標示案由
常見範例 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董事競業禁止、增減資、修章
💬影響公司架構或股東權益重大者,嚴禁以臨時動議突襲提案。
🧠 記憶技巧:選解任、修章、併,競業禁止不能混,事先通知才算準!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對董事提起訴訟」也需要列明,但該項屬於股東權利保護,可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法 172 條 股東會提案權 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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