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無歷年累積虧損,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積以新股或現金發放予股東,但不得以下列何者發放?
- A 不動產重估增值而尚未處理之帳面增值
- B 歷年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 C 股票溢價發行之溢額
- D 第三人贈與公司之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思考:如果公司要把財富分給股東,這筆錢應該是「已經實際入帳的資產」,還是「僅僅在帳面上覺得資產漲價了、但還沒變現」的數字?哪一種做法對公司的財務穩定度比較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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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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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確。
-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241 條,公司在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 25% 部分)及資本公資(如股票溢價、受贈所得)撥充資本或發放現金。然而,(A) 不動產重估增值屬於「未實現」的評價利益,並非實際取得的資產,基於資本維持原則,不得隨意分派給股東,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公積的「性質」。許多學生會混淆資本公積的細目,你能準確辨識出「未實現利益」的限制,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