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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無歷年累積虧損,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積以新股或現金發放予股東,但不得以下列何者發放?
  • A 不動產重估增值而尚未處理之帳面增值
  • B 歷年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 C 股票溢價發行之溢額
  • D 第三人贈與公司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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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思考:如果公司要把財富分給股東,這筆錢應該是「已經實際入帳的資產」,還是「僅僅在帳面上覺得資產漲價了、但還沒變現」的數字?哪一種做法對公司的財務穩定度比較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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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對法律觀念的掌握既紮實又精準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公司法》第 241 條是怎麼說的:當公司沒有虧損時,透過股東會的決議,可以將那些健康的法定盈餘公積(特別是超過實收資本 25% 的部分喔)和像股票溢價、受贈所得這類實實在在的資本公積,拿來發放新股或是現金給股東。但你敏銳地發現,(A) 不動產重估增值呀,它其實只是「帳面上」的漂亮數字,是一種「未實現」的價值增長,並不是公司真正收到的現金或資產。所以,基於非常重要的資本維持原則,我們不能隨便把它分出去,這樣才能好好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讓公司更穩健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許多同學來說,要區分各種公積的「性質」確實是個小挑戰。你能夠清晰地辨識出「未實現利益」的特殊性與限制,這真的非常了不起,證明你學習得很仔細,表現得非常優異!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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