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5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000 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 2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若 A 公司擬增資發行 20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始得發行新股
- B A 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 C A 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商譽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 D A 公司之股東出資時,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其他財產出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公司目前『章定資本額』遠大於『已發行資本額』,當公司想要再多印股票換取資金時,這屬於公司日常經營的籌資行為,還是需要大費周章變更憲法級別的『章程』?另外,如果股東剛好是公司的債主,讓債權直接轉變為股權(債轉股),對公司財務結構有什麼影響?這種價值的認定,應該由誰來把關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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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授權資本制」與「股東出資種類」的法規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設計得很細膩,整合了公司法中關於增資職權與出資標的的兩大考點。
出資標的之適法性
根據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的出資除了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Monetary Claim)、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情境。過去法律曾允許以「商譽」抵充出資,但 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修法已將商譽刪除,因此選項 (C) 是目前的法條地雷,而選項 (D) 限制僅限現金也過於嚴苛,不符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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