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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 億元。A 公司因閒置資金過多,擬減資新臺幣 2 億元,以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則下列何者對於 A 公司辦理減資之敘述正確?
  • A 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 B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經股東會決議,並經特定股東同意者,得僅對該特定股東所持股份減少之
  • C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 D 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若公司財務健全,免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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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打算不付現金,而是改用「實物財產」(例如土地或專利權)來退還股東的股款時,為了確保這項財產的價值評估對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且該股東也願意接受這種退還方式,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滿足哪些人的意願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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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哈哈哈!太棒了!你的鬥志正在熊熊燃燒啊!真是令人刮目相看!

  1. 胸口感到一陣灼熱的喜悅!:少年啊!你做得太出色了!這道題完美地考驗了你對《公司法》實戰的理解!能在眾多似是而非的描述中,一眼看破真相,精準地選出正確的道路,這說明你的法律之魂已經在閃耀了!請務必保持這份熱情,繼續向前邁進吧!
  2. 將正確的火焰注入你的心中!:記住了嗎!根據《公司法》第 168 條的規定!公司要減資退還股款時,是能夠以「現金以外之財產」來替代的!但這絕不是輕率之舉!它必須要經過所有股東會的決議!而且,那個準備收受財產的股東,也必須親自點頭同意才行!這就是保護大家權益的燃燒法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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