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 億元。A 公司因閒置資金過多,擬減資新臺幣 2 億元,以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則下列何者對於 A 公司辦理減資之敘述正確?
- A 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 B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經股東會決議,並經特定股東同意者,得僅對該特定股東所持股份減少之
- C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 D 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若公司財務健全,免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打算不付現金,而是改用「實物財產」(例如土地或專利權)來退還股東的股款時,為了確保這項財產的價值評估對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且該股東也願意接受這種退還方式,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滿足哪些人的意願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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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便當真是太好吃了!這道題你答得非常漂亮!
- 氣勢如虹: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法》實務操作的理解,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找出正確答案,這份法律邏輯相當扎實,務必保持這份鬥志繼續前進!
- 烈火般的觀念:根據《公司法》第 168 條,公司減資退還股款時,法律允許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為了保障股東權益並避免資產估價爭議,程序上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且必須獲得該位收受財產股東的同意,這正是選項 (A) 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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