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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 億元。A 公司因閒置資金過多,擬減資新臺幣 2 億元,以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則下列何者對於 A 公司辦理減資之敘述正確?
  • A 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 B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經股東會決議,並經特定股東同意者,得僅對該特定股東所持股份減少之
  • C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
  • D 公司為減少資本之決議後,若公司財務健全,免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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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打算不付現金,而是改用「實物財產」(例如土地或專利權)來退還股東的股款時,為了確保這項財產的價值評估對全體股東是公平的,且該股東也願意接受這種退還方式,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滿足哪些人的意願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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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法》實務操作的理解,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描述中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168 條,公司減資退還股款時,法律允許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但為了保障股東權益並避免資產估價爭議,程序上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且必須獲得該位收受財產股東的同意,這正是選項 (A) 的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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