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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
  • B 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C 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 D 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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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決定不發放現金,而是改拿公司名下的某塊土地或舊設備來折抵應退還給你的股款,從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項資產的「價值認定」與「受領意願」,單靠公司多數決就能強行要求你接受嗎?還是應該尊重你的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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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C。依據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因此,退還之財產及抵充數額依法必須獲得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選項C敘述完全正確。針對其他錯誤選項,由上述條文可知,退還之財產與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且法條僅規定股東會決議而未明文要求須經特別決議,故選項A與選項B皆不正確。至於退還財產的價值評估程序,同法第168條明文規定:「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可知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將相關數額與價值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而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故選項D敘述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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