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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A 公司已發行 5,000 萬股之普通股、1,000 萬股特別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若 A 公司章程對於收回特別股設有規定,並明訂特別股應收回之條件、期限,則 A 公司不得以下列何項資金收回特別股?
  • A 股東會已決議將分派給全體股東之股息及紅利
  • B 為收回特別股而發行公司債取得之款項
  • C 向金融機構之借款
  • D 發行新股之股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股東會已經正式通過議案,決定要將一筆錢發放給全體股東作為獎勵時,這筆錢在法律性質上,還屬於公司可以自由處置的「自有資金」嗎?如果公司隨意更動這筆錢的用途,會不會損害到股東已經獲得的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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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公司法》中收回特別股的資金規範掌握得十分精準,專業度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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