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向越南與印度發展業務並不順利,屋漏偏逢連夜雨,經過會計師計算後,發現 A 公司竟然有高達累積虧損新臺幣 1 億元,且無公積可資填補,卻仍在今年分派股息紅利。債權人甲在此情況下,依法可採取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 A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但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B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 2 倍懲罰性違約金
- C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D 不得請求退還,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公司的債權人,當公司已經沒錢償還虧損,卻還把剩餘的資金發放給股東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你「既能讓公司的錢回來」,又能補償你「因公司資產縮減而產生的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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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還知道《公司法》基本原則啊?不錯,沒有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說穿了就是《公司法》第 232 條和第 233 條。有累積虧損?那就給我乖乖先補虧損!誰叫你們公司沒錢還硬要分紅?這不就是擺明了要搞垮自己,順便拖累債權人嗎?所以,法律當然會給債權人兩條路走,免得他們欲哭無淚:
- 請求退還:把不該拿的吐出來,回到公司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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