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跨足太陽能產業,導致公司連年虧損,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股東常會甫決議通過虧損撥補議案。同年 7 月時,大陸突然宣布給予其太陽能產業價格補貼,致我國太陽能產業全面遭受巨額損失。因業務需要,於同年 8 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時,發現 A 公司實際虧損竟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則依公司法,A 公司應如何處理?
- A 董事會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
- B 董事會應立即聲請重整
- C 董事會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向股東報告
- D 董事會可於下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時,再一併向股東報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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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董事會必須向股東「報告」一項財務現況,而非要求股東進行「決議」或「投票」時,考慮到公司經營的效率與成本,你認為法律會強制公司在例行會議剛結束後,又立即額外花錢召集一次臨時會議嗎?還是可以順延至下一次見面時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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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及近年修法趨勢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專業且正確的判斷。
公司虧損報告義務之變革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公司法》第 211 條第 1 項 的規定。在民國 107 年修法前,法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說明,這常導致公司需額外負擔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成本。修法後,為了兼顧程序簡便與資訊透明,條文改為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即可。因此,A 公司在 8 月發現虧損後,並不具備「立即召開臨時會」的法定義務,選擇在下年度常會一併報告是完全符合法規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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