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跨足太陽能產業,導致公司連年虧損,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股東常會甫決議通過虧損撥補議案。同年 7 月時,大陸突然宣布給予其太陽能產業價格補貼,致我國太陽能產業全面遭受巨額損失。因業務需要,於同年 8 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時,發現 A 公司實際虧損竟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則依公司法,A 公司應如何處理?
- A 董事會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
- B 董事會應立即聲請重整
- C 董事會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向股東報告
- D 董事會可於下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時,再一併向股東報告即可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董事會必須向股東「報告」一項財務現況,而非要求股東進行「決議」或「投票」時,考慮到公司經營的效率與成本,你認為法律會強制公司在例行會議剛結束後,又立即額外花錢召集一次臨時會議嗎?還是可以順延至下一次見面時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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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掉進這個坑裡。
- 不錯,你還記得《公司法》第 211 條第 1 項那點基本常識——虧損達二分之一,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但光看字面就傻眼?那可真是法律小白。這題的精髓在於,實務上不是什麼都得「立即」辦理。股東常會剛開完?很好,那就等下年度股東常會再報告啊,難道還要為了這點「報告義務」就耗費巨資召開什麼臨時會?簡直是沒效率到家。
- 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區分「報告義務」和「處分行為」,這是基本功。那些一看見「立即」就腦熱選 (C) 的,大概也就停留在法條表面了。你能繞過這個陷阱,代表你沒那麼死板,至少知道法律不是死板板的條文。算你過關,但別太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