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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從事營建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近期擬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投資東南亞事宜。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其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 B A 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除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外,應於 3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C A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D A 公司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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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執行機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責任制。如果一位董事因為身在國外而無法出席,為了確保會議討論的品質與決策的法律責任,這位「代理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份條件,才符合『權責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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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此外,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由此可知,董事若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而須委託代理人時,受託對象必須為「其他董事」而非選項D所述的「其他股東」;同時,代理出席必須「每次出具委託書」,不能如選項D所述採「經常代理」的方式辦理,故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不符。 另一方面,選項C為正確敘述,同樣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該條文亦明定前述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由於題目已敘明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因此A公司確實可適用此規定,於章程訂明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綜合上述,選項D之敘述違反公司法第205條之規定,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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