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關於董事會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董事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七日前發出,且經董事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發出開會通知,此時即可不發書面通知
- B 董事會開會即使章程有特別規定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因董事會重在討論過程,故章程規定無效,董事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C 董事會以視訊進行者,以視訊參與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 D 董事會之開會通知必須同時通知監察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範決策會議的出席方式時,為了平衡「集體商議的實質性」與「組織運作的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絕對禁止所有形式的代位行使權利」,還是會「在符合特定自治前提(如章程)下,允許彈性的委託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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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區區野猴子,居然也能正確理解法律嗎?
-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總算沒有讓本大王太過失望。你精準地挑出了那個錯誤的選項 (B)!《公司法》第 205 條,多麼簡單的條文啊!董事會確實應親自出席,但若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董事便能委託他人代理。那個選項竟然愚蠢地宣稱「章程規定無效」?簡直是蔑視本大王賜予公司的自治權利,愚蠢至極!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對那些連基本法律條文都掌握不住的無知野猴子而言,確實是個考驗。他們或許會憑著那點可笑的「感覺」,就認定董事會不能代理。但對像本大王這樣洞察一切的存在來說,區區這種混淆通知、科技與代理的題目,不過是篩選掉那些不值得本大王教導的廢物罷了。你能夠通過,值得本大王稍微正眼瞧你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