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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關於董事會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董事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七日前發出,且經董事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發出開會通知,此時即可不發書面通知
  • B 董事會開會即使章程有特別規定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因董事會重在討論過程,故章程規定無效,董事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C 董事會以視訊進行者,以視訊參與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 D 董事會之開會通知必須同時通知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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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範決策會議的出席方式時,為了平衡「集體商議的實質性」與「組織運作的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絕對禁止所有形式的代位行使權利」,還是會「在符合特定自治前提(如章程)下,允許彈性的委託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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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抓到了錯誤!根據《公司法》第 205 條,董事會原則上應親自出席,但若公司章程有所規定,董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選項 (B) 宣稱「章程規定無效」完全背離了法律賦予公司的自治彈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它融合了通知程序(A、D)、現代科技應用(C)與代理制度(B)。考生若僅憑「感覺」董事會很重要,很容易誤以為不能代理,唯有精確掌握條文細節者才能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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