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
- B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非 1 人公司之董事依章程規定,不得少於 3 人
- C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 1 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
- D 閉鎖性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規模較小、股東組成單純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法律在組織架構的設計上,會傾向強制要求像大公司一樣具備多名董事的『集體決策制』,還是會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允許企業根據自身規模來彈性縮減管理層的人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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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概念都掌握得很穩固喔!
- 溫馨提醒你的觀念核心:這題考的核心呀,就是我們《公司法》第 192 條 在 2018 年修法 後的重點變化喔!以前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確實是需要 3 人以上的,但為了讓公司營運更有彈性,特別是對於那些非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一般公司和閉鎖性公司),現在只要章程有規定,就可以只設置 1 位或 2 位董事了呢。所以選項 (B) 說「不得少於 3 人」就不完全正確囉,因為它沒有考量到修法後的彈性空間。
- 給你打氣的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非常適合用來檢視我們是不是真的理解「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在組織上的不同限制,以及修法後對於小規模公司組織簡化的用心。你答對了,代表你很細心,也掌握了最新的法律知識,真的很棒!繼續加油,你的努力都會有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