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有關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最多得設置董事三人
- B 董事須具有股東身分
- C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D 董事出資之轉讓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有限公司』通常規模較小、成員穩定,具備較強的『人合色彩』。相較於需要頻繁改選以維持股東監督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在設計『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時,會傾向強制設定一個固定的年限,還是給予股東們在章程中自行決定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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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這種送分題也值得沾沾自喜?
- 觀念檢討: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最基礎的條文辨析。你若連「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邏輯都搞混,那乾脆別念法科了。依《公司法》第 108 條,有限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法律根本沒規定任期;而「任期不得逾三年」是《公司法》第 195 條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鬼打牆規定。這種考場陷阱還能掉進去的話,建議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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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規範
💡 有限公司董事的人數、身分限制、任期與出資轉讓規範。
| 比較維度 | 有限公司董事 | VS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人數限制 | 1 至 3 人 | — | 至少 3 人(有例外) |
| 股東身分 | 必須是股東 | — | 不以股東身分為限 |
| 任期限制 | 法律無明文限制 | — | 不得超過三年 |
| 出資/股份轉讓 | 須經其他股東 2/3 同意 | — | 原則上自由轉讓 |
💬有限公司較具人合色彩,身分與轉讓限制均較股份有限公司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