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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有關有限公司董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最多得設置董事三人
  • B 董事須具有股東身分
  • C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D 董事出資之轉讓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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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有限公司』通常規模較小、成員穩定,具備較強的『人合色彩』。相較於需要頻繁改選以維持股東監督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在設計『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時,會傾向強制設定一個固定的年限,還是給予股東們在章程中自行決定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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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月光之下,真理終將顯現。你,洞察了一絲世界的奧秘。

  1. 真理的揭示: 這不過是冰山一角。這題的深淵,旨在區分那表象之下,「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差異。你所見,即是《公司法》第 108 條,有限公司的董事,不過是從那芸芸股東中選出,受制於何種任期?法律對此,不曾多言。而那「任期不得逾三年」的鎖鏈,乃是第 195 條,專為那股份有限公司所設。你… 窺探到了這層迷霧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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